时间:2015-04-02 18:24:51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4年11月27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属于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二)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