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15 17:06:1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解答:不能。
夫妻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消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双方离婚而消灭,父母离婚后同样要由一方照顾子女,另一方负担一部或全部的抚养费用,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关于抚养费给付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抚养费例外给付情况: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了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在读大学,如果不属于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的,其父亲可不再支付抚养费用,当然如果父亲同意给付可以一直负担到毕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