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18 21:20: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咨询:张某与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在王某家举行订婚仪式,张某母亲给付王某见面礼10001元。张某的两个姑母也分别给付王某见面礼2000元。后在交往过程中,王某觉得不合适提出分手,但拒绝退还张某母亲给付的彩礼,张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同时要求退还张某的两个姑母给付的见面礼4000元。 请问张某姑母给的见面礼是否彩礼?
律师解答: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母亲为此花费了一定金额的彩礼,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支持。张某的两个姑母赠与王某的见面礼,与彩礼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应属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