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可以追偿以前没给的抚养费吗?

时间:2015-04-18 21:30:5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咨询:律师,你好!是这样的,我12岁时爸爸妈妈就离婚了,我跟随妈妈一起生活。爸爸一直没给抚养费.我现在已经年满18周岁,还能够向爸爸追偿其在我未成年时所欠的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不能。理由如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价值,应不予保护。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

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应自其成年时起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被抚养人未成年,这种给付之债就处于一种持续状态。只有当被抚养人满18周岁后,这种给付之债的义务履行期限才截止,同时其独立行为才能够完全得到法律的承认,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定是针对所有平等民事主体的,为公平起见,此时起算抚养费追索的诉讼时效才合情合理,并具有现实的意义。

因此,在子女未满18周岁以前,请求义务人支付抚养费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被抚养人成年后,再请求给付18岁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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