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居关系中哪些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时间:2015-04-19 13:26:1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要界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需确定的一个要素就是双方的同居时间。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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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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