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夫妻签订的出轨赔偿协议有效吗?

时间:2015-04-19 13:30:1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王丽担心李刚婚后“花心”,要求婚前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如因李刚婚后出轨导致离婚,李刚赔偿王丽30万元。”2012年1月,李刚被王丽捉奸在床,而且李刚公开与他人同居。离婚后,王丽起诉李刚要求其依照婚前签订的“赔偿协议”赔偿其30万元。婚前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析:有效,李刚应赔偿王丽30万元。理由是:李刚与王丽之间的约定意在使其双方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李刚同意该份“赔偿协议”意在使自己负有对婚姻忠实的义务,并且愿意在违反忠实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该案“赔偿协议”有效,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协议”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只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当然无效,具体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只要“赔偿协议”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即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该份“赔偿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本案中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约定应属有效。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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