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5-04-19 14:03:1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王先生咨询:我和李某(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去年,我骑电动车出了交通事故,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朋友借款人民币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如果离婚,这3万元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答复:你用于自己治伤的1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侵权赔偿的2万元则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有帮助救治的义务;关于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之所以说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是因为它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侵权人是你而并非李某,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你个人主张。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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