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19 14:03:1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王先生咨询:我和李某(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去年,我骑电动车出了交通事故,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朋友借款人民币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如果离婚,这3万元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答复:你用于自己治伤的1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侵权赔偿的2万元则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有帮助救治的义务;关于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之所以说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是因为它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侵权人是你而并非李某,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你个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