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二手房时买到死过人的凶宅,能退房吗?

时间:2015-04-21 13:25:1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花费上百万买房结婚,入住后才发现竟然是凶宅。能退房吗?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确实发生过自杀事件。作为涉案房屋权属人的被告,与原告签订涉案买卖合同前一直对该房屋进行出租收益,对涉及租户在该房屋发生跳楼自杀的重大事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故被告抗辩对该事件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事件必然会影响当事人对涉案房屋购买意向和价值判断,被告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所签订涉案《房地产买卖合约》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赔偿已支出的中介费和已支付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1、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买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按照民间习俗,“凶宅”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且房屋通常会因此贬值,绝大多数人数是不愿购买或按正常市场价格购买的,因此属于可能影响合同成立的重要信息,必须在买卖时主动告知。而且,由于买家很难知悉此类信息,因此主动披露的义务在卖家。

3、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此,一旦购买了“凶宅”还应及时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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