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职工患传染病可以开除吗?

时间:2015-05-19 14:58:34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不久前,公司以“张某患乙肝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在餐饮行业工作”为由,提出与职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仲裁。请问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公司的行为违法。该企业在田某患病医疗期内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至少错误有二:

  一是企业以“张某患传染病,不适宜在餐饮行业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企业与张某经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变更、解除、终止要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单方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关系是有悖于《劳动法》的。

二是在张某患病后,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可以享受医疗期”,这一规定就是职工的权利。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维系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依据。无论是变更还是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都必须依法、依合同来行事,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职工的根本利益。

因此,公司必须按规定给张某医疗期,医疗期间要发工资。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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