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24 17:16:04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六旬老太遭遇车祸被撞成十级伤残,事后将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一起诉上法庭,索赔包括近两万元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施老太年龄已60岁,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从事相对固定的工作,有相对固定收入的除外。该案中,施老太虽已满55周岁,但提供相关的证据能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当地城镇从事纺织业,有相对固定收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不能正常工作,其正常收入必然减少,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
误工费赔偿的认定,无需考虑年龄因素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钱泊霖介绍说,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都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无需考虑受害人年龄、性别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