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立工会的法律依据,请参考如下法律:
《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是必须要建立工会的。但是笔者翻遍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现,并没有发现有相关法律对企业没有建立工会有任何的惩罚措施,可以借鉴的条文只有《工会法》第50条规定:“对于有前述行为者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处理?没有规定。如何处理?不知所云!我们对企业不建工会的法律制裁几乎是一片空白。可以说,企业建立工会的问题,是处于一种有法可依,却无责可罚的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