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宿登记验证与信息传输制度。旅客住宿必须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进行登记,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的登记管理要求,准确采集、即时传输住宿旅客身份信息,采集的境内人员住宿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种类)号码、照片、户籍地、房间号;境外人员住宿信息包括:外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种类和号码、照片、停留期限、房间号等内容;韩国人、台湾人还要采集、传输身份证号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