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限问题?

2003年4月拆迁办以拆迁通告的形式告知:经规划局批准……核发拆迁许可证……。2010年通过规划局给我答复证明:拆迁人没有审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也没有批准,到今天都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拆迁办当年审批程序违法,法院裁定2003年下放拆迁通告已经告知下放拆迁许可证。认为我超过期限。事实是,2003年至2010年间,我确实不知道下放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违法,怎样理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的规定,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是否超期限?谢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3-11-状态:未解决]
贺鸿德律师的解答: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

(1)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经复议的,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起诉期限的起算

①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那么:

第一种情形:始终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涉及不动产的则为20年)就丧失诉权了。

第二种情形: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后来当事人始终不知道诉权,但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之日起超过2年应丧失诉权了。

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我就难以肯定了,请高手们解答一下:

第三种情形: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根据规定: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我们设想:当事人在1年后当事人知道了诉权,那么是知道诉权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吗?

第四种情形: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在2年半后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和诉权,那么,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吗?假如在2年半后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不知道诉权,又该如何计算起诉期限呢?是3个月还是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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