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证和遗嘱问题

经公证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第五项、其他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子女继承。男方先走,女方如不再婚,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家居住。百年后方由男方子女继承房产。存款由男方女儿继承。后来,男方又写了自书遗嘱(未公证):如果在我百年之后我的抚恤金还有一套80平方米房产特留给我妻XXX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扰。以上是我生前遗嘱。以上2个截然相反的内容以那个为准,换句话说:所写内容没有公证,且程序不健全(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无法证明是在无胁迫状态下所写),此内容不能对抗或否定公证的夫妻婚前财产约定。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4-05-03-状态:未解决]
徐明良律师的解答:

可以由律师介入帮助。

我咨询徐明良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房产纠纷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徐明良律师 > 徐明良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