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妈领刑 梅晓阳案的程序公正吗?

时间:2011-10-31 10:35:3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10月20日,在微博上备受关注的名记受贿案主角“蟹妈”——梅晓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然而伴随着休庭法槌的敲响,本案的程序公正的问题却日渐浮出水面。如果通过一个公正的程序进行的审判,即使有罪,大家也心服口服,但是,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原本有可能确实有罪的案件,也即使法院从轻判处,也会引起大家的怀疑,这样的判决是真的吗?这样的判决公正吗?

   其一,检察院、工商局联合办案的程序有木有?

   据蟹妈案重要证人谢震纬描述,2010年7月,5名检察院和工商局人员出现在其公司,检察院人员未表明身份,5人抄走公司所有账本,要求他去工商局谈话。在工商局内,他遭到冒充工商人员,实为检察人员的逼问,并被关押在工商局30多小时。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因为侦查需要,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和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而对于证人,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取证。拘禁证人这个权利检察院没有,工商局更没有。

  检察院在不表明身份,不出示证件,不交代权利的情况下询问证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所取得的证人证言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案件的办案主体,工商局是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办案主体,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二者可以联合办案,将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混同,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而蟹妈案的证人就是被化妆成工商局的检察人员非法拘禁30小时,这是中国的法律程序吗?

   其二,逼供、诱供有木有?

   据“蟹妈”自述,其在被调查过程中承受了大量的语言暴力、肉体折磨,且检察人员利用其“法盲”的特点,进行唬骗,套取口供。而据律师证实,公诉人曾在庭审中表示“谁说不让梅晓阳睡了,录像中看出凌晨4点到7点,让她趴在桌子上睡了3、4个小时”。更严重的是,余昌斌的笔记本上写了一句话:“给梅五万”。检察院以此为突破口,让余昌斌和梅晓阳等人都做了“收受五万元贿赂”的相关口供。结果余昌斌被放出来后才想起来,那不过是一张五万元的发票,与此案毫无关系。但是,这“受贿五万”的多方口供是怎么出来的呢?

  首先,限制睡眠时间属于变相刑讯逼供。毋庸置疑,没有充足的睡眠,会让人难以忍受,严重的,还有可能将一个正常人变成精神病。我曾碰到一个当事人讲,几天几夜不让睡觉,到最后,实在忍受不了,就对办案人员说,你说让我说什么吧,我只有一个条件,说完了,让我睡一会儿,不要再拿灯泡烤我!没有那样经历的人是不可能想像得出那是怎样的一种状态,与被毒打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次,所谓”供证一致“其实只是一个美丽的传说。供也好,证也罢,都是主观证据,只要是主观证据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让其招认。杨乃武与小白菜不也一样招了吗?还有什么比“供证一致”更让人办案人员为之心动的呢?笔者认为所谓“供证一致”根本就是骗人的,大棒之下,没有的事实也能供证一致,而且还能高度的一致,可这能说明什么呢?只能说这是一个美丽的传说。

  其三,关键证人不准出庭,有木有?

   杨海鹏称,对案件判决有关键性作用的证人胡曙光和周在春,最后都没有获得法官许可出庭作证。

  举证、质证是现代审判的核心内容之一,但证人不出庭已经成为我国大陆刑事审判的通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人,控辩双方对该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出庭作证,证言经质证不能确定的,该证人证言不能采信。死刑案件可以严格要求,活刑案件何妨借用?关键证人不出庭,只对不能确定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何以服众?

   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没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就很难保证实体上的公正。而且,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实体公正也会因不公正的程序而令人生疑。正如英国著名大法官休厄特所言:“不仅要主持正义,还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作者赵荔,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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