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偷拍取证,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时间:2017-06-11 11:19:04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交警偷拍取证,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交警执法,采用躲在角落或树丛后面偷拍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这种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是行政处罚的前提,也应该公开。交通执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指出要在警务中全面公开的项目,在执行交通安全的警务活动中,用躲在角落或树丛后偷拍的秘密执法手段,于法无据。行政执法中没有法律依据以及违反法律规定采用秘密方法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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