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等于民事赔偿责任吗?

时间:2017-06-23 12:45:39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交通事故责任等于民事赔偿责任吗?



  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不能混淆。交通事故责任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上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民事赔偿者则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或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通常,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民事赔偿责任者是同一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民事赔偿责任者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前(2004年5月1日),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大多完全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判决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就从立法上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既是证据就应由人民法院按证据审查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查判断,决定取舍,而不能依葫芦画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对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的部分,适用民法的过错概念,即确立了推定过错归责原则。这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原则的重大改变,也就是确认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事故中无责不一定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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