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定责,损害如何赔?

时间:2017-06-23 12:48:03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交警不定责,损害如何赔?



  所谓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无法对事故作出判断究竟由谁承担事故责任。这是由现代交通工具引发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复杂性决定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50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事故责任不认定不等于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必备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交警或者交警拒不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只要当事人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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