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何办理机动车交强险?

时间:2017-06-24 10:38:20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投保人如何办理机动车交强险?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对于哪些保险公司具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资格,保监会会向社会公示。关于如何选择保险公司的问题,车主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车主投保车险不能只重价格,应该结合自己用车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是否经常跑长途等。如果机动车是刚购买的新车,且价格较高,建议选择大的保险公司,因为一旦出现事故,可能承受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而大公司的赔付额度相对会高一些,定点维修厂的级别也比较高。如果车是旧车,或者车价不高,修理费用也不会很高昂,并且车主的驾驶技术又比较成熟,建议选择小公司比较划算。


  (2)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是全国统一的。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不要重复投保。《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7)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依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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