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承诺的期限?

时间:2017-06-28 08:57:24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如何确定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长宁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许斌龙律师 > 许斌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