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7-07-03 15:31:38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如何处理?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属于违约。但多交标的物对买受人来说,并非全然不利。因此,法律上一般赋予了买受人接受或拒收的权利,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后,若出卖人不能进行保管,则由出卖人负担保管费用;买受人通知出卖人后,出卖人未及时对多交的标的物予以处理的,买受人有权将该部分标的物提存,提存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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