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7 13:05:40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证人证言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3.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