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7 14:53:29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