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时间:2017-07-07 14:55:51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应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3.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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