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时间:2017-07-13 16:24:12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寄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


  (1)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的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贵重物品的告示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负担必要费用和支付保管费。


  (4)及时领取保管物。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长宁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许斌龙律师 > 许斌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