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17 14:20:15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自愿原则】【上级要求不能作为实施民事行为的根据】
发行与购买录像带是一种民事行为,发行人与购买人都应以自愿为原则,上级要求不能作为是否实施民事行为的根据。(黄河影视社诉临猗县电视台案,法案例(2000)3-101)
发行与购买录像带,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都应以自愿为原则,上级要求不能作为是否实施民事行为的根据。况且事实上,由于受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运城地区的各厂矿、机关、乡镇、村及文化站(室)也不可能达到中共运城地委宣传部在通知中提出的购买要求。一审以该通知为根据来计算被上诉人影视社的可得利益损失,不符合实际。(黄河影视社诉临猗县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0年第3期第10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