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个同等的合法权益

时间:2017-07-17 14:30:49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法权益冲突】【不能以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个同等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其长期使用的厂电话号码与其经营业绩密切相关,是其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电话号码被错误变更的企业要求将被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没有过错的第三人实际使用的号码更名归其使用,对该第三人是不公平的。不能以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个同等的合法权益。(铁岭市取暖设备厂诉周成福等案,法案例(2000)67-207)


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其长期使用的电话号码与其经营业绩密切相关,是其合法权益的一部分。原告取暖设备厂要求将燃料中心的电话号码更名归其使用,这对没有过错的燃料中心是不公平的。以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个同等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不能支持。燃料中心的电话号码已经被刊登在取暖设备厂名下,这个事实使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燃料中心与本案的合理解决产生了一定的关系。燃料中心虽然可以继续使用该电话号码,但应当承担不把从电话上得知的取暖设备厂业务信息告诉周成福的义务。(铁岭市取暖设备厂诉周成福、铁岭市电信局侵害名称权纠纷案,2000年第6期第207页)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长宁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许斌龙律师 > 许斌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