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在法律无规定时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时间:2017-07-17 14:37:01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在法律无规定时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沽动,除必须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属于国家政策性要求。出让人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崂山国土局诉南太置业公司案,法公字(2007)第3-27号)


在经法院审理确认崂山区国土局主张合同未生效、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还存在一个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应当终止问题,或者说合同应否解除问题。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必须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02年7月1日前未经市、县政府前置审批或者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而在此后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本案所涉项目用地在2002年7月1日前只取得计划立项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属于已进行了前置审批情形;在2002年7月1日前,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联建合同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但未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故本案讼争用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范围。南太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请求法院判令崂山区国土局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立即为南太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本案讼争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属于国家政策性要求。崂山区国土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本案讼争土地使用权,是造成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这一政策方面的程序要求虽不导致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但却影响该合同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故南太公司要求判令崂山区国土局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一审判决相关判项应予撤销,对南太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2007年第3期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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