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含义

时间:2017-07-17 23:31:44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含义】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单位购买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时,明知奖金兑现办法,逾期视为弃奖。单位对其员工领取的有奖储蓄存单奖金并不主张返还,足以证明其对有奖储蓄存单能够中奖一事并不存在误解。(王春林诉银川铝型材厂案,法案例(1995)4-137)


银川铝型材厂未能合法取得10000元奖金不属重大误解。1993年4月27日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在宁夏日报刊登了标题为“153万元巨奖在中行,张张红。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举办第二期定期定额有奖储蓄”的公告,公告说“从1993年5月1日起,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在全区的各机构、网点,将同时发行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存期二年,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支取,中奖率100%。”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分行中湖储蓄所购买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时,该存单背面持单人须知第二条规定,“每发完一组,我行即会同公证部门当众摇奖,确定中奖号码……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1日,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公开摇奖,并在宁夏日报四版公布了中奖号码,规定了领取特等奖、幸运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期限为3个月,即7月15日至10月15日,逾期视为弃奖。上述规定银川铝型材厂应该明知,且该厂其余几十名工人领取的有奖储蓄存单也都含有奖金,虽数额不等,但获奖性质相同,银川铝型材厂对其他工人领取的奖金并不主张返还,足以证明其对有奖储蓄存单能够中奖一事并不存在误解。(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1995年第4期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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