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4 15:42:11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证据体系组合
对证据体系的组合,主要是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证明目的,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全案证据进行的有机重组。在构建证据体系过程中,必须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缺一不可。在每一方面中,应坚持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原则。证明力越强的证据,距离证明对象越近,反之越远。同时,证据体系的各个方面应当遥相呼应,吻合部分应当能够互相补充和说明,矛盾部分不影响犯罪构成事实部分的认定,不影响证据结论的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