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度高的企业的名称还隐含着企业的财产权利

时间:2017-08-17 09:21:09  作者:许斌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企业知名度】【知名度高的企业的名称还隐含着企业的财产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知名度决定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知名度高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比较,市场占有率高。知名度高的企业的名称,是企业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同时还隐含着企业的财产权利。(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案,法案例(1998)2-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知名度决定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知名度高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比较,市场占有率高。因此知名度高的企业的名称,不仅仅是民法通则赋予企业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它还隐含着企业的财产权利。(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98年第2期第69页)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长宁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许斌龙律师 > 许斌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