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

我是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现用工单位以派遣单位的名义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如申请仲裁应当告谁?
补充提问:
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3-02-04-状态:已解决]
李云周律师的解答:

应当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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