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件中无待岗明确规定,能给予本人待岗处理吗?
您好!我是武汉一家民营企事业4S店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聘职位为出纳。本人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期限为三年(但合同未发给本人持有),隐约记得签定时间为10年7月头。由于对公司的工作强度与薪酬方面问题的安排提出疑意,即遭受到一系列报复性地工作安排。公司已让我移交了手头所有工作,但又拒绝安排新的工作。现离合同期满尚差三个多月,公司想避免支付解除合同的赔付金,既不安排工作,又不愿提出辞退,只提出要我回家待岗,每月支付最低生活费。
我在劳动合同法中未见待岗一说,本人单位薪资管理办法中也没明确规定,在此想咨询一下,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3-03-22-状态:未解决]
李云周律师的解答:
单位作法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