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10 00:38:28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269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洪远,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3组。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耀辉,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洪远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洪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洪远此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应宣告无罪。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王冬香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兆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