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08-12-10 00:38:28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朱洪远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2006年09月11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大 中 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269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洪远,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3组。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耀辉,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洪远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洪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洪远此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应宣告无罪。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王冬香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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