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1 22:56:21 作者:韩耀辉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 请 书
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邸阳大厦1702号。
委托代理人:韩耀辉,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机:13911066928
被执行人:李恒,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南锣鼓巷)福祥胡同1号。
身份证号码:110101197107023026
电话:(010)64032585
申请事项:
1,将本案被执行人李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2,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其存款。
事实与理由:
刘杰申请执行李恒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3月8日提出申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立案,案号是(2007)东执字第01783号。鉴于被执行人长期躲避执行,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被执行人李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其存款。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请,请予以支持。
此致
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杰
2016 年4 月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