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出借人可否向借款人主张利息?

时间:2018-02-28 17:52:15    文章分类:法苑文萃

    发布时间:2018-01-11 10:44:56 


  问: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借款十万元,并为其出具借条,载明:甲于2015年12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承诺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现甲迟迟不予偿还,乙欲向法院起诉,问能否向甲主张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乙不可以主张借期内的利息,但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违约利息,但应以年利率6%为限。


    作者:石菲 刘芳  

    责任编辑:赵思源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商帐追收 行政诉讼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韩耀辉律师 > 韩耀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