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打进监狱 “索赔”索来刑罚

时间:2009-06-09 23:13:13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打假”打进监狱 “索赔”索来刑罚

 

栾健新、杨春涛、刘浩明、蒋淼宇、王金宝以购买的地板是伪劣产品为由进行敲诈勒索。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蒋淼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余四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

2008年3月底,蒋淼宇、王金宝、栾健新、杨春涛、刘浩明经预谋后,在本市朝阳区红星美凯龙家居建材市场,以购买的木地板为假冒伪劣产品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手段,向被害人秦某勒索人民币1.6万元。同年4月16日,五人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大红门集美家居建材城,仍以购买的木地板为假冒伪劣产品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手段,向被害人李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蒋淼宇、王金宝、栾健新、杨春涛、刘浩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罚。蒋淼宇、王金宝、栾健新、杨春涛、刘浩明在集美家居建材城敲诈勒索系未遂,对此减轻处罚。蒋淼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后,栾健新、杨春涛、刘浩明不服,以自身行为系合法维权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一审量刑也过重为由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上诉人栾健新、杨春涛、刘浩明及原审被告人蒋淼宇、王金宝非为生活需要,而是单纯以索取赔偿款为目的购买木地板。在索赔过程中,五人对相关人员进行“解决不好,别想开店”或“解决不好,就让店里做不了生意”一类的语言威胁,索赔方式不正当合法,五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对那些滥用法律权利者敲响了警钟,它警示人们,维权需善意,手段应合法,采取非法手段恶意维权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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