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
我的客户A为一家外资有限公司,现因经营不善,转让给另外一个老板(B),A和B之间签定协议,B接管A公司后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A公司自己承担。请问:他们(A和B)在未与我及其他债权人取得协商的前提下,这种转让方式是否合法?作为供应商,A公司欠我的货款约50万人民币,如果我向A公司追讨货款,但A公司不存在了,其法人代表已逃跑,若向B公司追讨,B公司拿出协议表示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向B公司追讨,如可行,请您告知我法律依据是什么,适用的法律有哪些,具体是哪一章哪一条,敬请帮忙。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5-01-状态:未解决]
韩耀辉律师的解答:
债权、债务的承继,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对外债权与债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而公司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公司丧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续的或者新设立的公司也与以前的公司不同,对于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本条规定,合并后的公司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时必须接受原来公司的债务,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