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解读

时间:2012-12-13 10:09:15  作者:吴长军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以总额179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本案拟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交易申购设定的最后期限是今年3月23日,去年9月18号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关于经济集中反垄断申报审查的材料,经过申报方的补充,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要求,去年11月20日,商务部对该项集中予以正式立案。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商务部和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定性条件进行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但是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出的修改方案,不能有效解除该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最后在今年3月18日下午商务部正式做出裁决,认定该项集中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决定禁止该项集中。
  二、案例解析
  1.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标准。根据中国《反垄断法》,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条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交易必须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集中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集中参与方的营业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和3.4亿美元,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
  2.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在全面评估此项交易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作出了禁止决定。
  3.相关市场的正确界定。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违法性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商务部将此案相关市场借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市场,理由是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替代性较低,且三种不同浓度果汁饮料之间存在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吴长军

国际商报200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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