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07 15:04:43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离婚分割财产时,应首先确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一、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购买的财产均属此类。
现实生活中,虽然大多数家庭都是三口之家,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范畴,但在一些家族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济实体及农村家庭承包户中,子女结婚后配偶一方加入另一方家庭,成为这个家庭的经济实体,与这个家庭的其它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根据公平的原则,这期间创造和积累的财富属于共同共有,但是大多数家庭在新成员加入时并未在工商登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也未对期间家庭经济实体的分配做出相关的约定。若干年后离婚,加入另一方家庭的成员根本无法举证证实自己在家庭经济实体中的份额,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的现象。
二、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都可认定为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夫妻协议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实施之前,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原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实施后,这一财产转化制度已经不再适用。
三、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无法确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来源的复杂性,夫妻各方对财产性质认识的差异性,离婚时往往会在分割财产过程中产生或多或少的纠纷。
本律师建议,最好办法就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归属。既然都已接受了婚姻契约的观念,为什么还要在最关键的财产问题上摭摭掩掩,难以启齿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