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可以追加条款声明

因害怕国五条上海细则实施会对购房造成影响(主要是增加税费,还有就是卖家卖掉房子后不能继续购房,卖家房屋是满五唯一的,我是首次购房),我跟卖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是增加了如下条款:
买方如果因政策变化导致产生多余税费或者购房资格受限不能继续购房,可以解除合同,不违约,卖家退还所有买方已付款项。
卖方在卖出房子后由于政策变化导致购房首付上调,税率上调或者由于受政策限制无法继续在上海购房,则卖家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不违约,卖方退还买方所有已付款项。
现在我付了50%的首付款,剩余款项打算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现在卖家以妻子的名义在上海继续购房,如果我把房屋款付清了双方成交了,但是他没有买下房子,卖方是不是可以通过退还我所有购房款而解除合同?还是说我付款后卖方就不能通过退款解除合同?
我在支付剩余款项的时候有没有必要请卖方和中介公司以及我三方签订补充条款,让卖方确认自己在收款时已经确认可以在上海买房子,对于上述(卖方在卖出房子后由于政策变化导致购房首付上调,税率上调或者由于受政策限制无法继续在上海购房,则卖家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不违约,卖方退还买方所有已付款项)款项做出明确申明,卖方已确定购入房屋,合同成交后卖方不得通过上述条款违约?
我现在就是怕卖方以妻子名义购房后,以受政策限制卖方(提高首付比例,增加税费,提高贷款利率,无购房资格等)无法购房跟我解除购房合同,这样我购房贷款也办了,就算本次没有损失,但是下次肯定算二套房了。现在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3-04-15-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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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任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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