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未明确写明 过户时间引发房产纠纷

我在11月3日正式签订《买卖居间合同》,房屋总价为180万。期间,协议中约定11月20日首付60万,并口头承诺12月20日完成过户并支付60万元现金及银行放款通知书。但12月20日过户并未在居间合同中体现。签订后,买家突然反悔,称自己房屋仍未出售,必须要在来年1月20日才能完成过户。中间时间间隔太长,这份居间合同如果我申请无效需要支付违约金么。 备注:4人的房产证,只有2人签名,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房屋买家口头约定做低至110万,合同中有“协助卖家做底房价”,具体金额未体现。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3-11-06-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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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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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地区各级法院成功办理数百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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