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案程序

时间:2012-12-20 16:59:0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

  2、 报案、举报、控告;

  3、 犯罪人自首。

  (二)立案的条件:

  1、 认为有犯罪事实;

  2、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案程序:

  1、 立案材料的受理;

  2、 立案材料的审查;

  3、 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四)立案监督:

  1、 公民监督:

  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检察监督:

  (1)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答复;

  (2)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决定立案。

执业机构: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济宁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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