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离婚指南

时间:2013-03-09 11:54:3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离婚标准

(一)协议离婚标准:双方自愿离婚。

(二)诉讼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标准

夫妻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已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确定抚养权应考虑哪些因素


离婚后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双方达成一致的,按双立意见确定抚养权。

双方对抚养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父母双方的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还应征求其本人意见。

四、女方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

5、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女方生活的。

五、男方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4、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六、抚养费如何确定

抚养费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

3、子女居住地生活消费水平

七、财产如何分割

(一)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1、尊重当事人愿意原则

(1)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意见进行分割。

(2)订有婚前财产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2、对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婚姻法处理:

(1)婚前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原则上一人一半。

八、哪些情形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一方有外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不属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九、婚姻中哪些过错可要求赔偿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执业机构: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济宁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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