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12 17:48:17 作者:白德营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例回放:
2015年6月22日,王女士因自己经营的公司急需部分资金周转,随向洛阳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典当行为控制风险要求王女士将自己名下的3套房产全部去房管局办理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另典当行为多收取综合服务费用,又让王女士与典当行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合同》,但没有为王女士出具“当票”。王女士称约定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加起来合计月息4%。典当行在放款时将合同期限内的利息予以扣除。合同眼看到期王女士为了弄明白典当与借款的区别特向律师帮帮团咨询,问其与典当行之间的借款行为到底属于普通的借款合同关系还是典当合同法律关系?
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白德营律师解答: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保证方式与普通的借款合同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取得资格不同。典当行属于企业法人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组织形式仍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主管部门属于商务部门。除民间借贷为一般主体外,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银行或是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
2、权利性质不同。典当中的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共存,要借款就必须提供当物,有当物才能借款,故典当权是以特殊担保物权的成立为前提。普通借款中的质押或抵押则是为主债权提供的担保,因而具有从属性。
3、权利凭证不同。典当行在放款时必须向当户出具“当票”,并且当票背面必须附加当票须知。而借款合同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凭证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4、费用内容不同。除部分无偿的民间借贷外,典当与担保借款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借款合同中质押权人或抵押权人仅能依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一定幅度内收取利息。而典当不仅可以依标准收取相关利息,还能按规定的幅度收取典当综合费用,这种费率标准往往高于利息。这也是典当与借贷的显著区别。
5、法律效果不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处置方式不同。因我国《担保法》禁止对担保物流质,故借贷关系中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只享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执行时的优先受偿权。但在典当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典当行可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按绝当处置。这是典当与担保物权最大的区别。
根据王女士的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关于典当纠纷》的理解,我个人认为,王女士与该典当行之间的借款行为名为典当借款行为实为普通的抵押借款,因为典当行根本没有向王女士出具当票,王女士手中没有任何赎当凭证,相反根据王女士与典当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该借款属于有抵押担保物权的借款。属于普通的借款合同,即然属于普通的借款合同典当行事先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予以扣除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应以王女士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返回借款并计算。关于借款利息应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即月息2分,超过的部分,王女士有权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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