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损害赔偿之路要走1233天

时间:2012-01-17 16:58:52  作者:要鸿志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保定律师谈一起交通事故最长要走一千二百三十三天的路。

据交管部门统计,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10.7万人,伤47万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3亿,人们越来越关注交通事故的赔偿及解决纠纷的效率问题,下面我就自己的经验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系统的计算一下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到得到赔偿需要用的时间。

交警处理阶段最长达136天。

一个交通事故发生,先由交警大队到现场进行调查,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阶段历时68日。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此阶段历时48日。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此阶段历时20日。

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

向法院诉讼审判终结最长需1007天。

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又异议提起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此后是审理的举证、开庭、调解等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法院一审阶段历时372日。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法院二审阶段历时135日。

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法法律程序的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按原审程序。再次经过一审和二审的重审需500日。

法院强制执行暂定90日。

判决生效后,关于判决的执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代理经验,暂定为3个月,此为90日。

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综上所述,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从交警大队调查,到最后通过法院判决拿到赔偿的时间需要1233日。因此,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我们要做好充足的精神及物质准备,迎接未来的1233天的路程。

保定律师要鸿志法律咨询电话:13831293930 。 个人网站:http://www.yaolaw.cn。   QQ咨询在线:416793830 。 邮箱:yaohongzhi@sina.com

执业机构: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保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不当竞争 刑事自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要鸿志律师 > 要鸿志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