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1-21 13:55:15 文章分类:实用法规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一)概念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主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行为是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即明知是采取持伪造、变造的护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
客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客体是偷越国(边)境人员。
2、罪责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1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给多人放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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