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生与刘勤非婚生女抚养纠纷案

时间:2009-11-26 16:59:21  作者:要鸿志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协议书》      男方:张振生,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      女方:刘勤,身份证号:999999999999999。     双方在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要红志律师的主持下,经协商一致,当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此后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不得干扰对方的工作和生活。若女方违背协议,男方有权拒付抚养费。     二、非婚生女刘艳艳随女方生活,男方负担抚育费至刘艳艳十八周岁(2022年3月19日)为止。     三、抚育费按年给付,在2014年前每年为5000元。考虑到物价的上涨和生活水平的变化,从2014年起,每年6000元。     四、非婚生女刘艳艳如遇疾病,花费在100元以上的医药费的部分,凭医院或药店的有效票据男方承担50%。     五、抚育费的给付方式:签订本协议时,男方付清2006年7月-2007年7月的抚育费。此后每年的抚育费在该年的7月1日前付清。由男方将款项打入要红志律师指定的帐户中,在由女方从要红志律师处支取。     六、女方必须将抚育费用于刘艳艳,保障刘艳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不得挪做他用。     七、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由要红志律师负责监督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和要红志律师各持一份。     九、本协议律师服务费每年三百元由男方负担。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律师:要红志
执业机构: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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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不当竞争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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