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庭 意 见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
双方2004年4月2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L-C-2004-PLAA-0056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经仲裁庭庭核实无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借据》、转帐单、抵押承诺书、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谈话备忘录、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保定市房他字第20053204号房屋他项权利证、韩雷和李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复印件,经仲裁庭庭核实无误,该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效性,仲裁庭予以确认。
(二)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本案协议履行情况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 双方2004年4月2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L-C-2004-PLAA-0056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申请人已按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10400元。被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被申请人已经连续拖欠三期还款,构成违约。由于申请人没有找到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没有发出《提前还款函》。对此,仲裁庭认为发出《提前还款函》是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没有行使该权利,并不影响申请人行使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提前收回贷款的要求,仲裁庭应予以支持。
三、裁 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韩雷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共计78400元
,逾期利息2250元,两项合计80650元,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仲裁费用共计7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保定仲裁委员会
独任仲裁员:要鸿志
二ΟΟ六年八月五日
要鸿志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83129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