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9 11:23:17 作者:山东工人报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建筑公司为王某出具了工资欠条,建筑公司欠王某工资3200元的事实明确,同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王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资,可按普通民事案件受理,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被告的答辩没有法律依据。经法院向建筑公司作出释明后,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款3200元。(崔荣涛)
来源: 山东工人报